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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记者从翠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获悉,翠屏区将从7月1日起调整新农合病人住院补偿比例和对特殊疾病门诊进行补助,提高标准后的新农合新方案让农民更加享受实惠。
据了解,翠屏区2008年的筹资水平由2007年的每人50元提高到每人80元,经翠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整和增加原《补偿方案》中的部分条款。
据悉,对于特殊病种的诊断,均应符合诊断标准。如患者需长期门诊治疗,应持宜宾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任一医院)或康复医院(限精神病病人)诊断证明、门诊病历、诊断依据(各种补偿疾病诊断要求见《翠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疾病诊断标准》),在户口所在地卫生院领取《审批表》后,按要求完善相关内容,由卫生院审核后统一报送区合管中心复审确认,符合条件方可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其中,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全额垫付,每年的3、6、9、12月15-18日在户口所在地卫生院报销(各乡镇卫生院于每月27日前交合管中心核报)。同时,特殊病种患者核报门诊补偿时,应提交合管中心同意审批表、处方、诊查治疗清单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正规发票四类凭证。 据介绍,翠屏区新农合调整后的《补偿方案》条款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李青慧 黄清华 肖坤茂 本网记者 杨艳 编辑 张洋 责任编辑 甘科)
住院医疗补偿调整方案是:在乡镇、郊区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费50元,住院费补偿由55%调整为65%;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费150元,住院费补偿由45%调整为55%;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我市以外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费500元,住院费补偿由20%调整为25%(不扣自费);中药(含中成药)药品费在该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进行补偿;独生子女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孩子因病住院治疗,凭《独生子女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进行补偿。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方案是: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明确诊断疾病,病情稳定之后可以在门诊依靠药物进行治疗的晚期癌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慢性白血病、精神病(稳定期)、全瘫痪(肌力在I级以内)、糖尿病(伴有心、脑、肾严重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II、III期(合并心、脑、肾、器质性损害一项或一项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失代偿期)等10个病种。当特殊病种患者个人账户余额用完后,其余的门诊费金额由统筹基金补助。特殊疾病管理范围中,1-5种疾病,当年最高限额补助1500元;6-10种疾病最高限额补助1000元。 |